本部落格主要分享個人並所參與的他人心靈醫治經歷。關於心靈醫治有許多神學的討論,本區整理相關的質疑和論點。本文是迴響楊天恩牧師關於內在醫治的一篇文章(楊牧師本人部落格的文章來源網址我找不到,但是有網友轉載,所以提供網友轉載網頁)

楊牧師有此一文,是來自一個信徒的詢問。信徒問:牧師你如何看待內在釋放治療和我們的五旬節?內在釋放治療是屬於第三波,那我應該如何看待它呢?牧師答:我認為五旬派和內在醫治的差異在於:「內在醫治的基礎並不來自聖經(Biblical),基礎是現代輔導和心理學的產物,把聖靈的工作從屬於心理學的範圍,而不是專注於聖靈自主的工作。說得實踐性一點:為完成醫治釋放,來請聖靈動工。故此,神和聖靈的工作變成了手段。但是基督徒的生命,卻是以神為中心和目的的,這就是基督徒的敬拜。」

我個人對於楊牧師該文以上回覆,有些不同想法。我以為,承認自己的軟弱並呼求神的介入,是許多醫治禱告的原型。內在醫治的禱告本身,也是針對自己的問題呼求神的介入,呼求「神拯救」。

耶穌的名字之意就是「神拯救」,在福音書中有許多的病人主動呼求神的介入和拯救,只是這些病人多是為了「身體」得醫治而禱告,至於內在醫治則是病人為了「情緒或心靈」得醫治而呼求。內在醫治的病人禱告,與福音書哪些身體有軟弱的病人呼求主幫助的禱告,並沒有任何的差異。

因此楊牧師說內在醫治因為「為完成醫治釋放,來請聖靈動工」,等於把聖靈工作當成手段而不適當,我覺得這是一種觀念的認知差異。

聖經多處都是病得醫治的記載,這些經歷也多屬於病人「先」呼求要得痊癒,耶穌「後」回應這個禱告。如果福音書這些病人的舉動可以吸引神的幫助,個人認為,內在醫治中,呼求聖靈介入一個人受傷的心,也不會有任何的不妥才是。

我實在看不出,內在醫治,先察覺或是有針對性的心靈問題求主醫治,就會有礙聖靈主權。

因為如同我們認罪時,是籠統性的認,還是針對單一事情認,是屬於所謂的「已知」的罪,或是「隱藏的罪」,應該都是可以認的?認罪時沒有人說,針對「某項」罪認,就變成把神的饒恕主權變為手段。籠統性認罪才算讓上帝有主權介入要饒恕哪一個罪。我們呼求神「處理這個」罪或是疾病,無礙於神想「先處理另一個」,這裡不會有任何危害主權的事情,只要禱告者本身承認,上帝有絕對主權,依照祂的時間表,處理我們的生命問題即可。

我認為,惟有在內在醫治的過程中,「限定」上帝「現在」來處理這個問題,同時不接受聖靈的當下感動,容許隨時更換「被醫治的項目」,換句話說,在請求醫治的過程中,「任意消滅聖靈的感動」,拒絕聖靈「現在想要」處理的問題,才能算為把聖靈視為手段。

此外,楊牧師又針對內在醫治實踐中的一些問題提出如下的警告,楊牧師說

福音派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依賴輔導來進行牧養和處理信徒問題,內在醫治是這種方法的變體。
五旬節傳統的運作:個人認罪悔改-->聖靈自由運行-->得釋放和醫治 vs. 心靈醫治:輔導->禱告-->釋放
很多時進行心靈醫治的協談時間時,會把一些不必要的問題再「挖掘」出來(當然你可以說這是運用屬靈恩賜);但相比在聚會時聖靈運作所作的、對個人的啟示而帶出需要回轉和悔改的問題,這顯然危險得多。有時,從事釋放服事的人也可能將一些他們想當然的看法,在被服事者完全開放的時候,藉著「禱告」放了入被服事者心中。這自然相對於聖靈自由的運作而喚醒人心危險。故此,曾經有人說,接受了釋放禱告後,需要另外一些人釋放那次禱告帶來的捆綁。這當然是極端的例子,但這實在是值得我們深思和小心處理的地方。

我想,聖經教導我們要彼此認罪,互相代求。內在醫治可能是關起門來的禱告,和聚會中多數人的禱告也許形式不一,但是本質上,只要在地上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聚集,主就應允在他們中間,所以即便內在醫治可能只有兩個人(有時是兩個輔導員搭配,這樣就是三個人),我想這仍然在主裡算為一個正式的聚會。所以也看不出人數較少的協談,和人數多的聚會,在主裡有何差異。所以牧師所說的聚會的優點是「聖靈運作對個人啟示帶出需要回轉和悔改的問題」,我相信在兩三人的協談中,一樣可以保有這個所謂的優點。

在我自己的協談經驗中,我承認,的確會有「聚會前預設要處理的事項」,這是因為在多次協談中,因為被輔導者的陳述而得到的提醒或感動,但我個人的作法是,我有我的「想法」或是「過去經驗」,但我總保持著「上帝會做新事」的想法,所以我依照我的才幹和經驗,整理了「待處理事項」,也預設本次碰面要處理的問題,但是從不排斥聖靈,可以即時的介入引導我轉向「另一個馬奇頓」。我相信保羅憑著他的屬靈見識和經歷「安排」他的佈道旅行時,還是會出現大轉彎的馬奇頓現象。這並不能說,保羅事先安排的路線就是沒有尊重聖靈的絕對主權。我相信安排和臨時轉換本身並不衝突。只要我們在安排的過程中,保持一顆謙卑和敏於聖靈聲音的心態即可。

此外,楊牧師所謂的「從事釋放服事的人,也可能將一些他們想當然的看法,在被服事者完全開放的時候,藉著禱告放了入被服事者心中。...需要另外一些人釋放那次禱告帶來的捆綁。」這種狀況,我認為並不是禱告者本身的錯,因為禱告者的領受或感覺,被禱告者本來就需要查驗。

他若自己不查驗就全盤接受,是他的個人的屬靈生命稚嫩,並非禱告者的錯。因為如果這樣是協談的缺點,那以後有誰敢「面對面」的彼此代求?誰能有把握自己的禱告詞或是領受,是絕對百分百無誤?難道每一次碰面的禱告,那個錯誤的禱詞都需要被處理,免得帶來綑綁嗎?

如果一個內在醫治的協談,雙方都知道主權在神,都知道為你禱告的不過是上帝的器皿,輔導者可能有不足,有限制,但是我們願意讓輔導者陪著我們一起到主的面前,請求「主」醫治,請求「主」光照,容許主可以透過他的器皿做工,將主的話傳遞給我們,但又不把這個器皿當成神自己,同時被輔導者承認,神的目標是他,所以神也會直接對他說話,他在輔導的過程中,有平等的決策、與建議醫治方向等權利,就不會發生輔導者全被輔導者任意擺佈,甚至把輔導者的話奉為聖經,被綑綁的現象了。

所以我認為內在醫治本身沒有問題,有問題的是實際操作者或經歷者的認知與態度問題。所以是「人」的問題,不是這個協談本身有弊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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